10月17日下午,对外交流合作处组织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外交流合作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此次专题学习,会议由对外交流合作处处长韦启卫主持。
据悉,2012年8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公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附则7章48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具体种类及使用情况等作了明确界定,弥补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处理的空白。
韦启卫处长具体解读了《规定》的相关内容,并对如何贯彻实施提出三点要求,一是从教育事业发展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加强教育系统管理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二是多形式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活动,把学习《规定》作为必修课,列为各相关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三是把贯彻实施《规定》与规范教育管理相结合,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相结合,推进师德师风建设活动深入开展。
对外交流合作处全体教职工在学习会议上纷纷表示,要根据《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做到自觉遵守;要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增强组织观念,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同时,办公室主任蔡玲也在会议上建议,我处可以结合近几年发生在教育系统内典型的教职工违纪、违规案例开展反思警示教育,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内容深入人心,真正提高全体教职工的规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